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集聚全球創新資源,著力提升研發國際化水平,根據市政府辦公室《加快全市科技創新載體建設助力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蘇府辦〔2020〕35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研發機構,是指有效對接全球高端創新資源,從事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包括為研發活動服務的中間試驗),并以研發為基礎開展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成果轉讓、孵化育成等活動的獨立法人機構。國際研發機構不直接從事市場化的產品生產和銷售。
第三條 支持國際研發機構發展,打造對接全球創新資源的“橋頭堡”和“連接站”,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絡,用好全球資源要素;開展高水平國際科技交流活動,拓展國際合作渠道,不斷提升蘇州科技創新體系開放程度和國際化水平;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國際研發機構,帶動全球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企業和人才團隊創新創業的濃郁氛圍,推動蘇州高質量發展。
基本條件
第四條 蘇州市國際研發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蘇州或境外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體,投資主體明確。依托現有單位在蘇州聯合共建的,依托單位需有正式文件明確設立該機構;
二、實際運營時間不少于半年,具有完善的運行模式和明確的組織機構、運行章程,發展規劃和建設目標等;
三、所開展的研發活動須遵守國家對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要求,研究領域清晰,具有能夠滿足開展研發需要的固定場所、儀器設備等科研條件,以及具體的依托境外研發或中外聯合研發的科研項目,擁有國內外發明專利;
四、具有結構合理的中外聯合研發隊伍,研發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50%以上,其中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以上高層次人才占研發人員總數的30%左右,外籍研發人員占研發人員總數的20%左右;
五、既有投入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等值外幣),其中研發經費支出占比不低于30%,并且有持續的經費來源和穩定增長的研發投入。
主要類型
第五條 聚焦蘇州先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重點支持建設一批開放程度高、整合資源多、研發能力強的國際研發機構。根據不同的建設主體和運行方式,國際研發機構主要包括獨立建設、合作共建、境外設立三種類型。
第六條 獨立建設類。由海外知名高校院所、研發機構、世界500強跨國公司自身或其全資子公司來蘇州獨立發起設立,機構注冊地、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蘇州。
第七條 合作共建類。由我市高校院所或龍頭企業等,與海外創新資源以合資或其他方式共同發起設立,投資主體多元化,機構注冊地、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蘇州。
第八條 境外設立類。由我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部經濟企業、大中型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等在境外設立,同時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資產及經營狀態良好;
2、建有健全的研發體系,有承接國內外研發項目的能力;
3、設立主體通過在境外新設、并購或參股等方式設立研發機構,且擁有實際控制權。所設機構前期已有必要投入,運行狀況良好;
4、所設機構注冊地、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境外,研發活動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支持政策
第九條 支持國際研發機構積極導入海內外創新資源開展研發活動。結合機構的研發能力和投資規模,自立項當年起:
1、對符合條件的獨立建設類國際研發機構,按照機構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的30%給予經費支持,單一機構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
2、對符合條件的合作共建類國際研發機構,按照機構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的30%給予經費支持,單一機構累計不超過800萬元;
3、對符合條件的境外設立類國際研發機構,按照機構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的30%給予經費支持,單一機構累計不超過600萬元。
第十條 引導國際研發機構提升科研能力水平,承擔或參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符合條件的按照其實際獲得國撥經費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300萬元的研發費資助。
第十一條 支持國際研發機構雇傭外籍專家和研究人員,優先推薦申報蘇州市柔性引進海外人才智力“海鷗計劃”。同時,按相關規定提供人員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學、醫療保健、樂居保障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配套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國際研發機構將自有儀器設備主動納入蘇州市研發資源共享服務平臺,根據年度服務績效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補助。
第十三條 支持國際研發機構開展跨國聯合研發,對符合相關條件的輸出科技成果的國際研發機構,可按輸出成果技術合同交易額最高5%的比例給予每家每年度最高50萬元補助。
第十四條 鼓勵國際研發機構發起組織國際合作、技術研討、對接交流等活動,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活動實際發生金額最高50%的比例給予最高50萬元補助。
經費來源及使用
第十五條 蘇州市國際研發機構支持經費采取市、市(縣)按1:2比例聯動扶持。同一機構已獲得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其他經費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蘇州市級對國際研發機構的支持經費來源于蘇州市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國際研發機構建設運營。
第十七條 蘇州市國際研發機構支持經費的使用,須符合《蘇州市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支持經費不得用于境內外物業購置、項目投資和關聯單位的人員費用。
組織管理
第十八條 蘇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全市國際研發機構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制定評價標準和評審程序。各市、區科技局負責轄區內國際研發機構的培育、申報和日常服務。蘇州市科學技術局委托專業服務機構承擔項目申報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國際研發機構申請采取屬地化原則,由符合條件的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項目申請書,經所在地科技局審核推薦,受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開展評審等相關工作,蘇州市科學技術局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機構予以立項支持并授牌。其中,在我市設立的國際研發機構,機構為申報單位;在境外設立的國際研發機構,設立主體為申報單位,相關材料的審計需委托在蘇州和境外均具備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條 國際研發機構遵循擇優支持、動態調整的原則。國際研發機構發生名稱、注冊地、投資主體、項目負責人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上報。蘇州市科學技術局定期對國際研發機構開展資格復核,未通過復核的,取消其國際研發機構資格。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申報機構對其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等情形的,按照《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集聚全球創新資源,著力提升研發國際化水平,根據市政府辦公室《加快全市科技創新載體建設助力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蘇府辦〔2020〕35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研發機構,是指有效對接全球高端創新資源,從事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包括為研發活動服務的中間試驗),并以研發為基礎開展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成果轉讓、孵化育成等活動的獨立法人機構。國際研發機構不直接從事市場化的產品生產和銷售。
第三條 支持國際研發機構發展,打造對接全球創新資源的“橋頭堡”和“連接站”,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絡,用好全球資源要素;開展高水平國際科技交流活動,拓展國際合作渠道,不斷提升蘇州科技創新體系開放程度和國際化水平;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國際研發機構,帶動全球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企業和人才團隊創新創業的濃郁氛圍,推動蘇州高質量發展。
基本條件
第四條 蘇州市國際研發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蘇州或境外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體,投資主體明確。依托現有單位在蘇州聯合共建的,依托單位需有正式文件明確設立該機構;
二、實際運營時間不少于半年,具有完善的運行模式和明確的組織機構、運行章程,發展規劃和建設目標等;
三、所開展的研發活動須遵守國家對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要求,研究領域清晰,具有能夠滿足開展研發需要的固定場所、儀器設備等科研條件,以及具體的依托境外研發或中外聯合研發的科研項目,擁有國內外發明專利;
四、具有結構合理的中外聯合研發隊伍,研發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50%以上,其中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以上高層次人才占研發人員總數的30%左右,外籍研發人員占研發人員總數的20%左右;
五、既有投入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等值外幣),其中研發經費支出占比不低于30%,并且有持續的經費來源和穩定增長的研發投入。
主要類型
第五條 聚焦蘇州先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重點支持建設一批開放程度高、整合資源多、研發能力強的國際研發機構。根據不同的建設主體和運行方式,國際研發機構主要包括獨立建設、合作共建、境外設立三種類型。
第六條 獨立建設類。由海外知名高校院所、研發機構、世界500強跨國公司自身或其全資子公司來蘇州獨立發起設立,機構注冊地、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蘇州。
第七條 合作共建類。由我市高校院所或龍頭企業等,與海外創新資源以合資或其他方式共同發起設立,投資主體多元化,機構注冊地、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蘇州。
第八條 境外設立類。由我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部經濟企業、大中型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等在境外設立,同時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資產及經營狀態良好;
2、建有健全的研發體系,有承接國內外研發項目的能力;
3、設立主體通過在境外新設、并購或參股等方式設立研發機構,且擁有實際控制權。所設機構前期已有必要投入,運行狀況良好;
4、所設機構注冊地、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境外,研發活動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支持政策
第九條 支持國際研發機構積極導入海內外創新資源開展研發活動。結合機構的研發能力和投資規模,自立項當年起:
1、對符合條件的獨立建設類國際研發機構,按照機構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的30%給予經費支持,單一機構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
2、對符合條件的合作共建類國際研發機構,按照機構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的30%給予經費支持,單一機構累計不超過800萬元;
3、對符合條件的境外設立類國際研發機構,按照機構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的30%給予經費支持,單一機構累計不超過600萬元。
第十條 引導國際研發機構提升科研能力水平,承擔或參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符合條件的按照其實際獲得國撥經費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300萬元的研發費資助。
第十一條 支持國際研發機構雇傭外籍專家和研究人員,優先推薦申報蘇州市柔性引進海外人才智力“海鷗計劃”。同時,按相關規定提供人員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學、醫療保健、樂居保障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配套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國際研發機構將自有儀器設備主動納入蘇州市研發資源共享服務平臺,根據年度服務績效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補助。
第十三條 支持國際研發機構開展跨國聯合研發,對符合相關條件的輸出科技成果的國際研發機構,可按輸出成果技術合同交易額最高5%的比例給予每家每年度最高50萬元補助。
第十四條 鼓勵國際研發機構發起組織國際合作、技術研討、對接交流等活動,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活動實際發生金額最高50%的比例給予最高50萬元補助。
經費來源及使用
第十五條 蘇州市國際研發機構支持經費采取市、市(縣)按1:2比例聯動扶持。同一機構已獲得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其他經費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蘇州市級對國際研發機構的支持經費來源于蘇州市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國際研發機構建設運營。
第十七條 蘇州市國際研發機構支持經費的使用,須符合《蘇州市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支持經費不得用于境內外物業購置、項目投資和關聯單位的人員費用。
組織管理
第十八條 蘇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全市國際研發機構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制定評價標準和評審程序。各市、區科技局負責轄區內國際研發機構的培育、申報和日常服務。蘇州市科學技術局委托專業服務機構承擔項目申報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國際研發機構申請采取屬地化原則,由符合條件的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項目申請書,經所在地科技局審核推薦,受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開展評審等相關工作,蘇州市科學技術局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機構予以立項支持并授牌。其中,在我市設立的國際研發機構,機構為申報單位;在境外設立的國際研發機構,設立主體為申報單位,相關材料的審計需委托在蘇州和境外均具備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條 國際研發機構遵循擇優支持、動態調整的原則。國際研發機構發生名稱、注冊地、投資主體、項目負責人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上報。蘇州市科學技術局定期對國際研發機構開展資格復核,未通過復核的,取消其國際研發機構資格。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申報機構對其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等情形的,按照《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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