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蘇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新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蘇府辦〔2021〕81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全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量質并舉壯大高新技術企業集群,組織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劃,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是指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培育,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后的持續培育。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是指企業按本細則規定的培育庫入庫條件和入庫程序,納入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以下簡稱“培育庫”)。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建立培育庫。培育入庫遵循“企業自愿、政府引導、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培育庫入庫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入庫時須為在蘇州市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且2008年至今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業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成長性等四項指標按百分制評價,綜合得分不低于60分;
(八)企業申請入庫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六條 培育庫入庫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報。市科技局每年發布年度培育庫入庫申報通知(詳見市科技局官網)。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對照入庫條件向所在縣級市(區)科技部門提出入庫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申請書》和信用承諾書;
2.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經具有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相關規定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兩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對于涉密企業,須將申請入庫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庫評審及公示。各縣級市(區)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入庫申報企業的材料受理和專家評審工作,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入庫推薦名單,并在所在地科技部門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專家評審主要從企業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成長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并根據培育標準出具評估結果。
(三)培育庫入庫。各縣級市(區)科技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入庫企業推薦上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將各地推薦入庫企業納入市培育庫。
第七條 培育庫入庫企業發生與入庫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一個月內向所在縣級市(區)科技部門報告??h級市(區)科技部門對企業變化后的相關條件進行審核,不符合入庫條件的,報請市科技局予以出庫,并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格。培育期內入庫企業如果在蘇州大市范圍內搬遷,應在搬遷后一個月內向遷入遷出所在地科技部門報備;如果搬遷出蘇州大市,應在擬變更注冊地前至少一個月向遷出地科技部門報備。
第八條 培育庫入庫培育有效期為三年。在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予以出庫;三年期滿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已出庫企業和被取消培育資格的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入庫。
第九條 全面挖掘優質中小企業資源,開展跟蹤輔導和服務,引導中小企業加大創新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長性強的優質中小企業。優先支持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的企業申報培育庫入庫,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向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轉型,加速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條 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鼓勵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積極獲取和維護知識產權,有效提升以發明專利為主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出;推動企業普遍建設研發機構,著力提升企業研發機構發展水平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能力;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發揮各類人才計劃支撐作用,推動企業引進集聚研發創新人才;強化高新技術產品導向,支持企業加快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
第十一條 對培育庫新入庫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的獎補;對在蘇州市申報,且首次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最高15萬元的獎補;對曾經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在蘇州市重新申報并再次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的獎補。各區企業的獎補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各縣級市企業的獎補資金由各縣級市財政承擔。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相關文件直接給予獎補,企業無需申請。在資金下達前,市科技局根據《蘇州市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擬資助企業進行信用審查,并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培育獎補資金用于高新技術企業要求的技術創新,重點用于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業態創新及有關人才獎勵。
第十四條 各縣級市(區)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培育計劃,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臺賬,引導企業對標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薦一批、認定一批”工作態勢。鼓勵各縣級市(區)進一步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政策,制定年度推進計劃,共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第十五條 著力增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責任意識,市科技局牽頭細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標任務,定期通報各縣級市(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認定情況,建立考核通報機制。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建立并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管理服務系統,負責服務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七條 各縣級市(區)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進一步健全以地方為主的培育工作體系,完善政策落實工作機制,加大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聯動落實力度,激勵企業強化研發創新和增加研發投入,營造高新技術企業良好發展環境。
第十八條 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指導培訓。市科技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對各縣級市(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加強工作指導,對具體工作人員開展政策輔導和業務培訓。各縣級市(區)科技部門對入庫企業開展專業培訓,重點包括研發費用輔助賬設置、自主知識產權的挖掘與保護、高企相關政策解讀等內容,提升企業創新意識,使企業在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團隊建設等方面得到提升。鼓勵各地提供公益性專家咨詢服務,邀請財務和技術專家坐堂問診,給予個性化診斷建議,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質量。
第十九條 各縣級市(區)科技部門要強化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強化審核推薦責任,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嚴格把關,對入庫企業、出庫企業的合規性嚴格審查,實地核實企業申報信息,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全面實行信用承諾制。企業作為申報的責任主體,須對入庫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作出虛假承諾的將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培育庫入庫企業應自覺接受科技、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參與培育庫入庫評審和管理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相關規定的機構或人員,給予相應處理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 各縣級市(區)科技部門加強對在庫企業的動態管理,對已納入培育庫的企業,發現在入庫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提請市科技局取消其培育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對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并追回獎補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2月25日發布的《蘇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實施細則(試行)》(蘇科規〔2019〕5號)同時廢止。
蘇州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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